(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监事会工作科)。
负责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协助市委组织部对市委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向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派驻企业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党建工作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自治区驻北海市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管或协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青妇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七)监察室。
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行政监察,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及所监管企业(单位)党组织、党员和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负责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市直属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人员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后勤编制2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长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