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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报送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
  (三)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条件的说明;
  (五)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说明;
  (六)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七)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报送资料:
  (一)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二)收入明细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国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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