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全市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坚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