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Ⅱ级预警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或跨县(区)的森林火灾等。
4.2.3 Ⅲ级预警
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预警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4.3.2 Ⅱ级预警
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4.3.3 Ⅲ级预警
由乡(镇)森林防火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指;8小时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市级扑火前指要组建到位;13小时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的火场,要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响应和指挥。
4.4 指挥关系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下级扑火前指必须执行上级扑火前指的命令,上级扑火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指挥时,各战区按照总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要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科学组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靠近火场受到威胁的居民区周围提早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