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6.4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灭火指导。市防火办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准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 通讯信息保障
市、县(区)对本辖区重点林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指挥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和烧毁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非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市政府授权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