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价格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综合或专科医院的价差,促进患者合理分流。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提高护理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增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延伸服务项目。
8、落实财政政策。把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分工协作所需支出按规定纳入公共财政补偿范围。加大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人才培养、设备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9、完善编制管理。根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人员编制,尤其要重点解决好护士不足和支援城乡基层医师编制问题。根据苏编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综合常住人口、床位数等因素,适当增加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适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10、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以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以价格为杠杆,以家庭医生制度为基础,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首诊机构,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制度。以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为主要抓手,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以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行为。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制度,促进公立医院恢复期(康复期)病人下转。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双向转诊标准、家庭病床收治标准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标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促进分工协作机制科学、有序推进。
11、加强基本药物和特殊用药使用管理。城乡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根据用药需要提供,与目录内药品执行同样政策。
12、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工作标准、考核评价标准。要将城市大医院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服务分工协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作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公立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的重要内容。
四、为分工协作机制建设创造体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