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节水管理责任,健全三级节水管理网络。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减征污水处理费;鼓励农业节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视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继续推进节水型区县、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校园等载体创建,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
(十四)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节水设施技术标准。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环节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十五)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完善主要用水行业用水定额,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强化主要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管理,严格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十六)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对化工、冶金、纺织、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循环用水、串联用水、非常规水利用、“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加强城市公共用水管理,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研究制定节水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和节水认证标志制度,各经销商应销售有节水标志的产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对用水器具实行政府采购。研究建立节水型产品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社会公众使用节水型产品。加大农业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推广污水处理回用灌溉农田技术。
(十七)严格公共供水节水管理。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逐步对漏失严重的管网和老旧管网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和水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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