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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对实际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所属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标准值≤30万元)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1月

 

2月

 

3月

 

年度平均

资产总额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1月

 

2月

 

3月

 

年度平均

从业人数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纳税人声明:所填报的以上情况和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愿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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