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的收纳承诺书及处理合同(注明收纳方量),交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7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 受交通管制的路段,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 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节 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建筑废弃物处理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 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调拨后,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昆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核发。
(一)对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