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对本年度评定为甲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数量不予限制;
对本年度评定为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即年度车辆增加数量控制在15辆;
对本年度评定为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限制其车辆增加。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四条 对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注销其《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