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二)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消纳场平面图对消纳场设置围挡,明确用地范围;
(三)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进行弃土堆填;
(四)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六)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七)未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拨同意,不得接纳建筑废弃物;
(八)不得无故拒纳工程弃土;
(九)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十)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十一)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二)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出具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营运月报表;
4.现状照片。
(十三)核准使用期限已届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八条 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的管理:
(一)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工程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
(二)为保障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进行植被修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植树造林;
(三)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植被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关停后,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一次性修复植被,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相关证明,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九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设施:
(一)于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编号(于核发核准证后填写)、接受建筑垃圾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
(二)场区周围应当设有堆填范围标识;
(三)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