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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5、创新机制,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协调一致,矿山企业与周围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许 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翔(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钟小明(县监察局局长)
  孙 平(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德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
  许仁坚(县林业局局长)
  李 科(县水务局局长)
  吴育松(海南电网公司琼中供电局局长)
  羊斌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羊斌斌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检查指导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五、职责分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矿主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三)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安监局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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