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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县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琼中县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全省公共机构能耗实行定额管理的通知》(琼事管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能耗定额管理种类
  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的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能源。
  二、能耗定额管理范围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耗定额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包括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二)事业单位:包括县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县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能耗定额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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