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各国营农(林)场、农垦营根机械厂、金石橡胶加工分公司:
根据《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四十二条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之规定: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目前,我县机关个别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本单位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对尚未按《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奖励费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逐步兑现奖励费,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