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城区江河、湖渠等水体内环境卫生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乱停乱行等交通违规行为的治理。
县卫生(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公路沿线及其服务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汽车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部门:负责景点、酒店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酒店、景点,都要配备果皮箱、垃圾袋,提醒旅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县农业部门:采取措施重点制定对农用塑料膜进行处理。
县渔业部门:重点组织对鱼塘周围和岸上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教育部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文明卫生教育教育,将环境卫生基础知识安排进课堂,从小养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负责指导各中小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林业部门:负责各林场林业管理站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尤其要加大对县城集贸市场的整治力度。
农垦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农场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农场要与驻地乡镇紧密结合共同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营根镇政府:负责各居民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把任务落实到分管责任人。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从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广大民众生活品质的关键环节入手,扎实推进各项环境卫生工作。
六、加强统一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健全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机构。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琼中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其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单位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各乡镇政府各农场应明确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认真实行严格的考核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经常的城乡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结合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园林城(镇)以及文明生态镇、文明生态村和文明卫生先进单位等活动,将环境卫生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落实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各单位要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