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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活动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针对不同主体的激励措施:一是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制定了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政策。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制定了经济补贴、奖励补充耕地指标等政策。

  (三)明确并强化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到对土地复垦活动全程、全面监管,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切实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并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今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有力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土地复垦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土地复垦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构建多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条例》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1、以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做好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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