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年。
(四)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3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