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和纸质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进入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阶段学习的新生,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同时,须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加盖印章。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