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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或累计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升学条件,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按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

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报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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