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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一年级在校生原则上不安排工学交替,二年级在校生工学交替时间每学期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应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1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和学习、实习实训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七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实施中级、高级、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对应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相应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学校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核平台上提出申请,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与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对应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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