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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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