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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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