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质发〔2011〕32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产品质量法制和诚信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记录的能够反映企业履行产品质量法律义务、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兑现产品质量承诺等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以完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推进质量信用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引导企业落实质量责任、提高质量诚信水平为重点,客观、真实反映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状况。
第四条 全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质监局是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的发布主体,遵循“谁履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资质许可信息由省局发布。
第七条 根据需要,省局可适时调整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的范围,并逐步完善平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