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支持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上述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必拘泥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可以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行业用语核定。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允许沿海地区制造业规模企业通过登记机关向省工商局内网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局报总局核准。
(六)支持海洋特色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从事海洋生物、海洋医药产业的,可以采取分段审批和分段登记的方式,由审批机关对企业的经营项目按照实施时间进行分段审批,登记机关依据其审批文件分段核准经营项目。支持沿海发展滨海旅游、生态旅游和海洋旅游,对利用游船(艇)从事滨海、湖泊观光旅游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按照旅游部门颁发许可证所列经营项目核定。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开展对沿海三市货运代理、物流信息服务、仓储加工等行业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物流业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中的相关问题,促进物流企业从提供仓储、运输服务转向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服务,提高现代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支持沿海地区市场的发展。支持沿海地区依托港口及其他区位优势从事农产品、水产品、钢材、化工产品等有形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要为入驻的经营者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指导市场主办者建立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场交易主体的规范化管理,督促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三、落实惠农举措,支持服务沿海现代农业的发展
(九)支持发展特色农业。推进沿海地区实施优质粮油基地、高效设施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沿海休闲观光农业四大工程。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合作社跨区域设立农产品直销店的,工商部门要积极提供登记便利。支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组建渔民专业合作社,在符合海域使用权相关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允许海域使用权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出资方式。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联社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积极在沿海特色农业、水产养殖的集中区域组建合同指导站,支持引导沿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动产抵押登记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支持沿海滩涂开发。积极为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提供工商服务,对工商部门在服务滩涂开发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允许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滩涂使用权人以其拥有的滩涂使用权出资。支持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允许试验区内的企业以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作为住所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