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及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智能电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核定不必拘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可以按照申请人提出的行业用语来核定。支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为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做好登记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针对创新中给企业登记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五)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投企业的发展。对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为初创期及成长期状态的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六)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办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领办企业,积极为其创办企业做好登记前的咨询服务,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便利。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组团创新创业,对外国国籍、港澳台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企业,可以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对于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企业可以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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