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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70号)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或者生活、工作过,在近现代历史上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故的历史人物。
  名人故居是指经过认定各类名人出生时居住的建筑。
  名人旧居是指经过认定在昆明市生活、工作的各类名人居住过的建筑。
  名人故(旧)居包括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人故(旧)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人故(旧)居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四条 对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认定科学、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名人故(旧)居的普查工作。
  住建、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园林、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人故(旧)居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的基础上,将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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