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滇投公司、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0日
2.编制完成昆明市中心城区(含工业园区)的再生水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
责任单位:市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高新、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0日
3.编制完成中心城区外各区域(含工业园区)的再生水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
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外其他县(市)区政府、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倘甸产业园区及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0日
(三)昆明市域范围内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开展雨水综合利用。
1.昆明中心城区新、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高新、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
2.昆明中心城区外新、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外9个县(市)区政府、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倘甸产业园区及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
3.昆明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高架桥,广场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因地制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运局
4.昆明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因地制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局
5.昆明市域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应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6.在主城范围内结合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开展雨水调蓄池建设试点,综合解决城市雨污混流及部分区域雨水淹水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局,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高新、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四)建设完善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及配套加压泵站、回用管网,将集中式再生水回用于住宅小区、单位、市政绿地的绿化浇灌用水和公园景观补充用水、道路清洁用水、公共厕所(非坐便器)冲厕用水、农灌用水、工业生产用水以及河道生态景观用水。
1.完成主城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及配套加压泵站、回用管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高新、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2.完成呈贡新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及13个省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及配套加压泵站、回用管网建设
责任单位:呈贡新区管委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倘甸产业园区及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13个省级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新都公司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3.完成县城(含安宁市、东川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再生水处理站及配套加压泵站、回用管网以及取水点建设
责任单位:主城区域外10个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4.完成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厂)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再生水处理站及配套加压泵站、回用管网以及取水点建设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五)在主城、呈贡新区范围内新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增设计处理规模5万立方米/日。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滇管局、市园林绿化局,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政府,高新、经开区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六)在主城、呈贡新区范围外,集中式再生水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同期配套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责任单位:除主城、呈贡新区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倘甸产业园区及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成立雨水、污水和城乡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下设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各项目实施,检查、督促和落实项目建设。
(二)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县(市)区及管委会负责、部门和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将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的有关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乡镇,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每个项目都有责任人。
2.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强势推进。并按照工作任务轻重缓急,精心筹划,有步骤、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实现预期目标。
3.市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的验收工作。
4.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由产权单位、投资公司、住宅小区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专业运行管理,不具备运行资格或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营。建立“市、县(市)区级节水、环保等部门监督,各县(市)区和乡镇、单位(小区)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管理机制。
(三)确保资金到位,保障工作开展
1.积极将各建设项目列入“十二五”相关规划,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需自建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企业,以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滇投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开展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及雨(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建设(完善)工程;主城区域外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健全价格机制,制定和出台污水处理价格,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考核
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到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定期向市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并按差别化考核指标要求对分解的目标任务定期实施量化考评。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推动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确保雨水收集利用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同期配套建设
1.昆明市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政策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再生水回用管网,确保配套建设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再生水回用管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管委会明确的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环保、规划、住建、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配合把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对须同期配套建设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再生水回用管网的建设进度进行跟踪、督促和组织验收。
(七)制定和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全面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1.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初期运营亏损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监测审查后,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滇管、环保对其运营监管并确保水质达标的基础上,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补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审批。
2.通过投资建设再生水输配设施,将再生水输送用于城市河道景观环境补充用水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申请运行费用补助。
3.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再生水利用补助资金的,按照《
昆明市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执行。其他区域范围内的,由辖区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补助标准并实施。
4.在“十二五”期间,昆明中心城区在建设完善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形成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和出台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供水价格;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当地自来水水价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再生水供水价格。
5.在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域的城镇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单位、居住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以及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为确保本工作方案中涉及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各责任单位在本工作方案批准后,应将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上报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争取把各项目纳入规划。
附表:已建成公园绿地应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览表
序号
| 所属区域或单位
| 补建个数
| 备注(应补建的公园绿地名称)
|
1
| 五华区
| 9
| 郊野生态园、荷叶山公园、景星公园、长虫山生态公园、西白沙河生态公园、西白沙河公园、五华区广场绿地、胜利广场、园博园
|
2
| 盘龙区
| 16
| 田溪公园(园博园)、龙川桥公园、金羊公园、鼓楼公园、春溢公园、昆明树木园、东大森林公园、昆明世博园艺博览园、云南野生动物园、金牛公园、金棱河公园、茶花公园、呼马山生态公园、财大公园、江东公园、竹源公园
|
3
| 官渡区
| 19
| 石虎关森林公园、天文台生态公园、宝海公园、官渡森林公园、白沙河休闲公园、凤凰山生态公园、翠峰生态公园、东华公园、金刚塔广场绿地、关通汽配商城绿地、菊花村立交桥绿地、广卫村立交绿地、凉亭立交南侧绿地、凉亭立交北侧绿地、云秀书院绿地、东华小游园、金马小游园、官南立交小游园、福保湖滨公园
|
4
| 西山区
| 9
| 宝珠生态风景林公园、翠峰生态公园、眠山生态公园、秋园、碧鸡文化广场、明波立交区绿地、高峣立交区绿地、红卫兵大桥绿地、山邑村小游园
|
5
| 呈贡新区
| 4
| 洛龙公园、三台山公园、春融公园、春城公园
|
6
| 高新区
| 3
| 银杏公园、高新竹园(竹园公园)、昆河铁路小游园
|
7
| 经开区
| 4
| 马料河休闲公园、宝象河生态公园、果林带状公园、干海子-大花轿河长林
|
8
| 旅游度假区
| 4
| 云南民族村、度假区海埂公园、袁晓岑艺术园、红塔西路桉树林带状
|
9
| 东川区
| 3
| 人民公园、牯牛森林公园、石头公园
|
10
| 富民县
| 4
| 富民县滨河公园、富民县养生文体活动中心、富民伽峰山生态公园、富民龙腾生态公园
|
11
| 宜良县
| 5
| 宜园、万家凹生态公园、文化广场、玉泉广场、时代广场
|
12
| 嵩明县
| 4
| 兰茂广场、银杏广场、银杏郊野广场、嵩明县园博公园
|
13
| 寻甸县
| 3
| 三月三森林公园、河滨公园、市民休闲广场
|
14
| 石林县
| 12
| 昌乐公园、石林园博园(品园)、双龙公园一二期扩建、体育公园、阿诗玛文化生态园、石林民族摔跤斗牛场、石林中路会议中心前绿化广场、石林大道入城前左边绿化广场、石林大道入城前右边绿化广场、巴江二期即巴江俪岛河滨绿地、石林岔口3个绿化广场及街旁绿地、秋实社区小游园
|
15
| 禄劝县
| 6
| 掌鸠河公园、烈士陵园、民族文化公园、东山森林公园、文笔山森林公园(一期)、体育活动中心公园
|
16
| 晋宁县
| 4
| 郑和公园、昆明市第三届园博园(和璟苑公园)、普照寺公园、盘龙寺公园
|
17
| 安宁市
| 10
| 百花公园、安宁园博园、宁湖公园、晓塘公园、日月湖公园、东湖公园、楠园绿化广场、人民路绿化广场、园山绿化广场、金方路绿化广场
|
18
| 市园林绿化局
| 7
| 昆明动物园、金殿名胜区、黑龙潭公园、西华园、郊野公园、昙华寺公园、金碧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