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2〕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12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牵头起草单位要按市法制办要求制订和报送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由该办监督执行。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提高立法质量。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立法,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程序,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还必须进行听证。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的规章送审稿要符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条文思路清晰,制度切实可行,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四、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执行《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章送审稿经市法制办修改、论证,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办网站上的统一发布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和措施,在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之前,不得在媒体上公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