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承包、租赁、改制。
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对乡镇卫生院的布局、结构和功能进行调整,每个乡镇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卫生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结合省政府对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县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整体移交属地管理、由农垦企业医疗集团化运作、服务转型转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农垦医疗体制改革,整合农场卫生资源。
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和每室60平米的建设标准,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举办,执业人员由村委会择优聘用,新聘用人员应具有乡村医生证书,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考核标准,具体由村委会和辖区卫生院组织考核。对公共卫生服务不尽责,医疗技术水平差,服务行为不规范的乡村医生,由卫生院向村委会提出解聘建议。鼓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给予安排。按标准建设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纳入旧城改造给予解决,或采用购买方式解决工作用房。新开发的城区要留足用地安排建设。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防保健所(组),所长(组长)由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所需要的费用,由县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等支出,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其中编制内管理、医技及工勤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按总额的100%给予补助。编制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按全额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扩大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取得的收支结余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卫生服务费按服务人口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并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