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对试点机构的业务发展提供全面的业务及融资支持。
七、监督管理
(一)强化内部管理
“三农”资金互助社要严格按章程规定,严格行业自律。
要坚持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三农”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三农”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其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三农”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二)银监部门加强风险监管
根据“三农”资金互助社章程,对“三农”资金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是否高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高于100%等指标,确保互助社规范稳定运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账户、利率、结算、存款准备金缴存等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三农”资金互助社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督资金互助社的财务行为,监测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实施财务评价;监督农村“三农”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制定并实施促进“三农”资金互助社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营业场所安全保卫、消防等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当地金融机构要在资金互助社开户、现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做好信息反馈
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馈试点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
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云金办﹝2010﹞33号),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昆明市内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一)制定试点方案,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