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变更、撤销等事项的复审工作;
(四)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及时认定和查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五)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六)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七)督促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收集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按相关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上报至上一级监管机构;
(八)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金融办)作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一)负责与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控制风险;
(二)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变更、撤销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责任;
(四)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五)积极引导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
(六)每月按时收集、整理、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按相关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上报至上一级监管部门;
(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接洽,收集银行对账单及相关信息资料,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监管机构;
(八)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上一级监管机构;
(九)其他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按相关程序要求操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定期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及风险管控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和市金融办。
第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各级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负责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及开展市金融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八条 各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阶段的监管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