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有关单位:
《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01年12月27日发布执行的《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以及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行政府授权实体运作,按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主体,隶属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在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储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