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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禁止划拨供地。协议出让土地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宅基地除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资委、公安、各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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