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地核查:对于经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或经核实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要保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经综合核查后,预算单位确实存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关部门处理。
(一)电话告知。对于因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预算单位初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警告。对于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下达警告通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通报。对于经警告而不进行改正的,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核查预算单位应在整改通报下达15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严格预算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