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诉人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反映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局法监处根据信访处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
投诉受理的,应当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局法监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八条 自投诉受理之日起2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材料或者投诉笔录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材料或者投诉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已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的。
凡不予受理的,局法监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国土房管局管辖,应及时答复投诉人,同时说明其他投诉途径。
第十一条 局法监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处。
第十二条 投诉按照以下规定由承办部门具体查处:
(一)投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业务科室的,由局法监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