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专职执法中队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三)投诉市国土房管局其他直属单位的,由局法监处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局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四)投诉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处室的,局法监处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局长或局长,由领导批示的部门具体承办。
(五)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由局法监处或执法总队先行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被投诉人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员;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被投诉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的案件不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案件不超过30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局法监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办理时限,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意见按照以下规定作出:
(一)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业务科室的处理意见,局法监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对专职执法中队的处理意见,局法监处会同执法总队审核。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执法总队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执法总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对市国土房管局直属单位的处理意见,局法监处会同局监察室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四)对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处室的处理意见,由领导批示的部门直接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根据处室、主管局长或局长的批示,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被投诉人认真改正。
被投诉人应当在3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局法监处。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