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员在收到被投诉人改正报告后的7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投诉人到市国土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与基本事实不符的,承办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执法依据和基本事实,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局法监处可以告知投诉人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局法监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情况的汇总,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二)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监督。对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改正的,认真督促落实,并将改正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四)负责推荐、表彰和奖励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人员。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干扰、阻碍市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属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的,经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同意,由局法监处移交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直属单位的,由局监察室或法监处、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法监处和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对行政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监察室、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津国土房法〔2006〕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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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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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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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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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方式
| □电话 □信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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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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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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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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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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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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