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通知电网经营企业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各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向要求,各级规划部门负责在城乡规划中给予确认。
第九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报政府相关部门及时确定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保证电网工程顺利实施。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报送规划、用地预审申请、林业使用可研报告等,材料齐全的,规划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含需报自治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并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环保、地震、水利等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按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规划、市政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占道开挖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四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电力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工作,下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