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三条 在已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由供电企业负责清理、修剪,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在已获审批的新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已存在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由所有权人申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进行清理、修剪,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关于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在主城区应采用电缆敷设;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配合市政建设工程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仍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等需要电力线路电缆埋地敷设的,应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按照计划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
(三)新建城市道路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竣工时应通过电网经营企业的验收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本市的电网建设,成立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桂林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桂林市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与决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区、县政府成立组织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