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六)对生产经营类单位转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转制前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和欠税,应由转制单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2.转制中,转制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在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