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开展,避免项目招标中的腐败和违规行为,根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机关。举报受理单位应明确具体的机构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和参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备案手续;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或者规避招标;
(三)未按规定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虚假招标;
(五)违反法定招标程序或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
(六)排斥或违规拒绝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七)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较大问题;
(八)评标办法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评审标准不合理;
(九)评标委员会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评审中存在违规违纪及其他不公正行为;
(十)围标串标;
(十一)违规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二)滥用职权或越权非法干预招标;
(十三)行贿受贿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其他危害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或影响招投标结果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通过正式文件、信函、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面谈方式举报。
第七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办公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举报的,应通过公告或经确认的办公号码、网址、电子邮件信箱传递举报信息。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公开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受理权限、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基本信息,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省级举报受理单位还应同时将有关信息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