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军队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区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为了更好地在第一时间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规范调解时限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区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区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区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依法公正调解
  区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区医调委应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以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区医调办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应切实加强保险理赔工作,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以加快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
  对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掌握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赔付,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