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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及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可以采用全额资金或者部分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监管金额。

  第九条 存量房屋出卖人应当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者部分房价款及相关税费,存入监管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签订有关协议并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一条 监管合作银行收取存量房屋买受人缴纳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时,应当对房产买卖协议与监管网络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依照协议约定收取买受人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收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二条 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并由贷款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对监管合作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核实无误后,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相关税费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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