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持证人换发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1081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持证人尽快通过住房保障解决住房问题,对自愿放弃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持证人,且住房条件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规定的,可为其换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
持有《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原件),到原发证区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关于放弃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享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见附件1)。区房管局留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原件。
二、核查发证
区房管局调取申请人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信息,对住房条件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规定的,向其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对住房条件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规定的,向其开具《天津市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通知书》(见附件2)。核查发证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系统处理
各区房管局对自愿放弃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在《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中将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信息,做“退出”处理。同时,将申请人原申请信息复制录入到“限价商品房”子系统,完成“限价商品房”系统审核流程,并在“备注”栏中标注“放弃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人员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放弃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享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
2.《天津市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通知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关于放弃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享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
区房地产管理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为: 。本人享有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编号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