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10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管理,现将《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管理,合理使用住房资源,根据《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在申请配租前落有户籍,且产权人(承租人)为申请家庭成员或为同意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私产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在配租前,申请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人近亲属为现住房产权人(承租人)的,且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此住房,近亲属家庭同意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的,在配租前,近亲属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二章 代管房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区房管局是代管房屋的主管部门。区房管局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指定代管房屋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 配租家庭上交代管房屋前,运营管理单位要对代管的住房进行查验,并留存原始资料备查。
第六条 各区房管局按申请家庭配租顺序、产权人或承租人、代管房屋坐落地址、产别、房型、面积等项建立配租家庭代管住房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
第七条 为合理、安全使用代管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对代管的住房进行必要的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