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政办〔2009〕13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桂林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1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市政办〔2009〕11号)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桂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