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
根据节能主要目标的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定期检查与考评。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每年4月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发改委、财政、建设、人事、统计等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事迹,曝光浪费资源的行为和典型案例。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
成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发改委、经委、财政、建设、人事、监察、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下设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要比照市级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同时,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四、监督保障
(一)建立能源审计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承担能源审计的专业机构由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根据规范程序认定。各公共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积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能源审计和节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