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倡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或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举办,利用城区现有卫生资源举办(或转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模和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和1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和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网络设备等,设病床(观察床)的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病床(观察床)单元设施;卫生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师培训的内科医师),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护人员配备比例为1:1(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师),每5张病床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诊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卫生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内科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职业医师、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护人员配备比例为1:1,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具体核定。
2.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执行社区首诊制度,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范围,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联合与合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努力构建“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服务格局。预防保健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要选派专家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传、帮、带,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项目的准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科室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宣传制度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汇编成册,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学习使用。同时要将有关制度、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热线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等资料公布上墙。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的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