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自治区和桂林市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淘汰小冶炼、制砖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审核程序,坚决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对上级确定的关停项目,县、区政府要下达取缔关闭文件,制定分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经贸局或中小企业局确定关停时间,并做好督促检查,供水供电部门落实生产停水断电,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三)着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实施
继续抓好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的实施,重点推进建材、造纸等行业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食品、造纸等行业废水治理及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对2009年内自治区实施计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跟踪落实,实施动态调度,督促加快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行监管,确保发挥减排效益。加大减排工程项目实施的督促和检查,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达不到减排目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产限排、停产治理或关闭。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督促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
(四)加大污染减排投入力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投资减排工程项目。加大政府对总量减排的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不得低于200万元,其他县、区不得低于100万元。认真落实国家减排经济政策,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每公斤1.26元执行到位,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8元标准全面征收;加强排污收费稽查,促进依法足额征收。
(五)完善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政策
运用价格、收费、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企业积极减排。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提高电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不予出具上市融资的环保核查证明,银行不予发放贷款。建立污染减排奖惩制度,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好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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