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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和雁山区范围内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制度。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待遇水平,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培训就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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